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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时间|出口禽肉食品监管要求
2024-03-06

本期导读




禽肉是一种蛋白质含量高,脂肪含量低的肉类。二十一世纪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健康食品,使得物美价廉的禽肉制品必然成为主要的肉制品。近年来,随着中国食品加工技术的不断成熟完善,国内越来越多的禽肉食品出口至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那么禽肉食品出口需要符合哪些监督要求呢?本文详细解读如下:












Part 1 企业资质








1 出口禽肉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因此,屠宰、加工禽肉产品的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活禽养殖场需办理养殖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采购获得备案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方能出口。




生产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2 出口禽肉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禽肉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禽肉食品生产企业应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住所地海关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接受企业境外注册申请,并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出口禽肉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后,其产品方能出口。出口禽肉食品生产企业在境外注册信息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2 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3 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4 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5 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3 出口禽肉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海关总署对出口禽肉食品原料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禽肉食品加工用动物应来自经海关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场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查询方法: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








Part 2 出口申报前监管






1 申请检验检疫与审单






禽肉食品出口前,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并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申明持有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隶属海关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经电子审单或人工审单等方式,审核合格的,受理申报,企业申请信息进入出口货物电子底账系统。






2 现场查验






海关受理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后,出口货物电子底账系统根据设定的抽批规则随机形成针对出口货物的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的布控指令,隶属海关按照系统指令要求对被布控的出口禽肉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或)实验室检测。






3 综合评定




隶属海关按照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中国政府与进口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相关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综合企业核查、证单审核、现场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海关分别做以下处理:






1 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2 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 证书拟制与签发




出口禽肉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出口禽肉食品的证书格式及用语应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海关总署与进口国家(地区)共同议定的要求。对经双方协商确定的证书,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进口国家(地区)对签证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Part 3 出口申报及口岸查检






海关受理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对出口禽肉食品的出口申报并按指令对出口禽肉食品在口岸实施抽查,重点核对货物品名、唛头、标签、批号、数量、规格、运输包装标注信息、集装箱箱号、封识号是否一致;是否超过有效期;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以及对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实施检查。






在口岸检查合格的,准予通关放行;经口岸海关检查发现不合格,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Part 4 不合格产品处置




出口产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将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出口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Part 5 企业日常管理要求




出口禽肉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禽肉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art 6 监督整改和处置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部门负责对所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整改,并实施跟踪验证。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提请启动风险会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发现出口禽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的,发现线索的部门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启动立案调查或处罚程序。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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