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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管】通关实务 | 进口散装货物溢装的“三、五、十”百分线
2024-03-13

通关实务之:进口散装货物溢装的“三、五、十”百分线


热点问答


我公司主要进口粮食等大宗散货,进口时经常有不同幅度的溢装情况,想咨询一下报关时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项。


进出口散装货物溢装需注意相关征税、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规定。


听起来挺复杂的,能具体讲解一下吗?


好的,大宗散货合同签订时一般分为无溢装条款和有溢装条款;按照溢装量3%、5%、10%可能会触发不同的管理要件。



无溢装条款,发生溢装该怎么办?


合同未约定溢装条款而实际交货发生溢装,存在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的问题。卖方多交进口货物,可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有溢装条款,溢装3%要注意什么?


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溢装5%要注意什么?


交易受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时,数量的溢装幅度应以许可溢装数量为限。


涉及关税配额的“一证一批”货物出现溢装时,实际到货的溢装数量不超过规定配额数量5%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过5%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非一证一批”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对进口关税配额证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对实际到货不超过该进口关税配额证剩余数量的部分和根据剩余数量计算的溢装数量不超过5%的部分,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出部分,



涉及“非一证一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且有关溢装的,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溢装上限3%)以内予以免征验放。

溢装10%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 号),对于申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适用排除措施。


来源:阿拉关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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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