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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NEWS
石墨类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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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石墨物项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

答:出口经营者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相关规定,判断拟出口的石墨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在线申请石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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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二:上述2023年第39号公告中对人造石墨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三项指标的描述应如何理解?

答:同时满足①高纯度(纯度>99.9%)、②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③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这三项指标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经营者在办理相关出口许可申请时,应在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中列明其纯度、抗折强度、密度的实际值。


问 三:人造石墨粉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人造石墨粉不具备抗折强度技术指标,不能同时满足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要求,所以人造石墨粉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问四、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增强的石墨制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如棉纤维、玻璃纤维、石棉、四氟芳纶、聚四氯乙烯)增强的石墨盘根、石墨垫片、石墨复合板、石墨线、石墨环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问五:申请表中数量以千克为单位,合同中是其他计量单位,如何处理?

答:部分石墨类物项出口合同以磅、片、个等为计量单位,在填写出口许可申请表时,企业需要将计量单位折算为千克,并提供折算情况说明。


问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提供原件吗?

答:需要提供原件,且需最终用户负责人亲笔签字和盖章。



问七: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如何填写?

答:出口经营者应充分了解核实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在申请材料中对最终用途的描述应具体、准确,如生产发动机垫片、耐火砖、阻燃剂等,而非泛泛说明使用领域。



问八: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拟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可以有差别吗?

答: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对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中英文描述应完全一致。



问九: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答: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提供中间商与进口商/最终用户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



问十: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是否可以其签名章替代?

答: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能以签名章替代;如其他人员代签,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问十一:补充出口数量合理性说明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经营者可结合对最终用户的历史出口情况,以及最终用户生产经营规模、进口需求等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通关监管 —石墨物项出口管制问答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以下简称“50号公告”)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新政于2023年12年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该项新政,需要关注哪些事项呢?


PART 01 管制物项范围是什么?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 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2 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除上述物项外,50号公告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第50号临时出口管制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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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主要变化是什么? 


39号公告将此前实施临时管制的球化石墨等3种高敏感石墨物项正式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时,取消对炉用碳电极等5种主要用于钢铁、冶金、化工等国民经济基础工业的低敏感石墨物项的临时管制。



PART 03 如需出口,企业需要向哪些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一、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二、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特别提醒


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阿拉关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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