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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以案说法 | 加工贸易监管之料件串换篇
2024-05-14

近年来,加工贸易业务领域改革不断深入,流程精简优化、信息化系统应用升级,便利程度不断提升,对企业的自律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高加工贸易监管水平,特编写本系列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加工贸易企业能够以案为鉴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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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串换基本概念


料件串换是指企业因生产急需,在保税料件无法满足生产的情况下,经海关核准后用其他保税料件、进口非保税料件或者国产料件替代保税料件进行生产出口的行为。在近年监管中,企业涉及该业务的问题主要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串换保税货物等,典型案例如下。


01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经海关稽查确认,某服装企业存在擅自串换使用保税料件的行为,涉及货值5800余元。该企业因生产急需,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非保税料件用于手册加工出口,核销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耗用情况,后续进口的保税料件在手册核销被替换出来后存放于企业仓库内。因涉及货物漏缴税款额未达立案数额基准,海关予以追征税款及相关缓税利息。


02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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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若加工贸易企业擅自串换保税货物构成违规行为,海关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本案例中,企业未经海关批准擅自串换使用保税料件,构成违规行为。但因涉及货物漏缴税款额未达立案数额基准,且企业积极主动配合稽查工作,海关不予移交缉私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企业追征税款及相关缓税利息。


03 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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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


企业因生产急需,申请料件串换的,需在串换前向海关提交料件串换申请表进行书面申请,串换申请表中应明确串换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串换日期等信息。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2)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3)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04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1►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2►  企业日常经营中自查发现擅自串换问题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


3►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经营企业按照前述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4► 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来源: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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