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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主动披露案例解析
2024-07-02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进一步对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2022〕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54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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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号”公告


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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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受理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仅针对少缴、漏缴税款或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不包括走私、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如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套汇、虚开增值税发票、逃汇等涉嫌犯罪事项,不属于主动披露范畴。


扩大范围


127号公告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值得注意的是,127号公告首次明确将6类涉检事项纳入主动披露范畴,该类涉检事项均属过错程度较低的程序性违规,符合“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政策精神,该举措有力推动了主动披露制度向前迈进。


时限要求


127号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时限要求放宽更能激发企业主动披露意愿,给予企业更为充分的自查时间,以期更有效达到引导企业自律管理的初衷,满足企业守法自律、自查合规的需要,为企业充分运用政策红利积极自查预留出更充足的窗口期。同时,相较54号公告,127号公告适用期限调整为两年,调整后的时限更能符合企业主动披露需求实际。


以案释法


A公司税则号列、价格申报不实案


2023年12月20日,A公司向海关主动披露其2023年3月15日出口冻鱿鱼价格申报不实情形,原申报总额为37800美元,实际总额为32400美元,该票报关单多申报5400美元,可能影响多退税约3487.15元(退税率9%)。后又于2023年12月25日向海关主动披露其2023年10月28日的申报出口冻鱿鱼圈税则号列不实,原申报税号03074990,实际应归入03074390,统计人民币总价144000元。对于A公司主动披露情形,是否适用127号公告不予处罚?


A公司披露的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符合1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故可适用127号公告,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A公司数量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行为符合127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但依据1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本案例中A公司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两种行为,不属于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可适用127号公告。


B公司申报不实少缴税款案


2023年8月4日,公司B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3年7月10日以税号64031900申报进口防护靴,存在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情况,实际应归入64034000。由于申报不实少缴税款70万元,海关依据54号公告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该公司2023年10月13日再次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3年10月11日申报进口防护靴税号申报错误。申报不实少缴税款10万元。对于2023年10月13日公司B递交的《主动披露报告表》的行为,能否适用127号公告的规定?


B公司披露的价格申报不实行为符合12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但1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间以127号公告实施之日后第一次披露时间作为“首次”主动披露时间,因此,B公司2023年10月13日的主动披露行为,应当认定为首次,并适用127号公告的规定。且依据12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B公司可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C公司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案


2023年10月12日,公司C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3年10月11日擅自开拆了一篇进口货物,该货物于2023年9月13日申报进口,申报商品品名为X射线自动检查机,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330696美元。对于C公司主动披露的情形行为,能否适用127号公告不予处罚?


在127号公告发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能面临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127号公告发布后,根据127公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该行为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因此,C公司向海关主动披露并经认定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D公司销售违规食品案


2024年3月15日,公司D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3年11月11日出口了一票干银耳,统计人民币总价9500元,该批干银耳来源于非海关备案的种植基地,目前已在境外完成通关销售,无质量安全问题且未被境外主管机关通报。对于D公司主动披露的情形行为,能否适用127号公告不予处罚?


在127号公告发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五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27号公告发布以后,根据127号公告第一条第八款,“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1)。”D公司行为符合127号公告附件1中列明的情形,可适用127号公告。 

来源:阿拉关务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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