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主动披露政策解读
新政速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2022年第54号公告同时废止。127号公告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增加主动披露适用情形,放宽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
一、什么是主动披露
主动披露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是进出口企业、单位通过自我检查,将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海关经核实后依法从宽处理的一种管理模式。作为一项惠企政策,主动披露为外贸企业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允许主动纠错,鼓励自愿合规,有利于形成海关监管水平提升、企业自律能力提高,社会共管良性循环的三赢局面,对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贸易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如何办理主动披露
一 线上办理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近期发布2024年第36号公告,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管理”项下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企业可以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通过该模块提交主动披露资料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 打开单一窗口网址
第二步 点击全部应用,打开“口岸执法申报”中的“企业管理”模块,找到“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选项。
第三步 登录系统(注意: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才可以使用“单一窗口”全部功能)。
第四步 登录后,需勾选《企业同意书》,开通稽核查网上办理业务功能。
第五步 开通后,从事项录入中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进行信息录入(申请项目栏中选择主动披露后无须录入作业编号)。
第六步 提交录入后,可通过事项查询功能查看申请状态。
二 线下办理
除线上外,企业也可到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资料办理主动披露。
三 所需材料
在办理主动披露时,进出口企业、单位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海关为核实主动披露情况,可以要求进出口企业、单位补充有关材料。
三、主动披露政策解读
127号公告有哪些变化?
127号公告释放了六大“高含金量”政策红利,增加了适用主动披露情形,进一步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127号公告与第54号公告对比主要变化如下:
主动披露的受理范围包括?
主动披露受理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仅针对少缴、漏缴税款或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不包括走私、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如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套汇、虚开增值税发票、逃汇等涉嫌犯罪事项,不属于主动披露范畴。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哪些情形不适用主动披露?
(一)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具体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127号公告。
(二)如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127号公告。
(三)127号公告的有效期为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来源:呼和浩特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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