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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主动披露制度常见问题答疑
2024-08-09

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在2023年10月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这是海关积极引导进出口企业自愿合规、守法自律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构建关企共建、共治、共赢的良法善治大格局,建设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重要举措。


为持续推动主动披露政策落地见效,促进企业守法自律、高质量发展,提升进出口企业对主动披露惠企新政的知晓度和获得感,西安海关对主动披露制度执行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梳理如下:


一、适用127号公告办理主动披露的受理范围是哪些行为?


主动披露受理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仅针对少缴、漏缴税款或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不包括走私、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如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套汇、虚开增值税发票、逃汇等涉嫌犯罪事项,不属于主动披露范畴。


二、127号公告大幅扩大了适用范围,具体是哪些方面?


127号公告不再沿用海关总署〔2022〕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54号公告)中“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表述来界定主动披露适用情形,而是改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提升幅度为历次主动披露政策修订之最。值得注意的是,127号公告首次明确将6类涉检事项纳入主动披露范畴,该类涉检事项均属过错程度较低的程序性违规,符合“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政策精神,该举措有力推动了主动披露制度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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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27号公告“时限要求”有什么变化?


海关时刻关注企业反响和政策实施效果,鉴于经营规模、部门协调、单证梳理等实际因素,企业开展大范围、全面的自查通常耗费大量时间,此次127号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时限要求放宽更能激发企业主动披露意愿,给予企业更为充分的自查时间,以期更有效达到引导企业自律管理的初衷,满足企业守法自律、自查合规的需要,为企业充分运用政策红利积极自查预留出更充足的窗口期。同时,相较54号公告,127号公告适用期限调整为两年,调整后的时限更能符合企业主动披露需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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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27号公告的“量罚尺度”调整了哪些方面?


54号公告之前,针对涉税违规行为已有明确不予处罚标准,但对于企业主动披露危害后果更为轻微的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程序性违规等情事,由于没有契合的政策执行依据,反而面临行政处罚,此次新增相关条款,使得量罚尺度更为科学合理,也增加了类似情事企业主动披露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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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27号公告在加工贸易方面有什么新的政策红利?


加工贸易企业随着工艺的改进,可能存在因单耗不符未能及时处置而产生剩余料件等情况,此次127号公告的修订在注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站在便企利企惠企的角度,紧密贴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相关不予处罚情形,为有效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实施后将进一步减轻加工贸易企业业务合规压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减少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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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27号公告在滞纳金减免方面有什么优化措施?


对于涉税违规行为,127号公告规定“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相较54号公告,取消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这也与海关实施的“信用管理”机制深度融合,鉴于企业主动合规的态度,释放更多以诚信换红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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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27号公告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措施有什么变化?


127号公告继续保留了不列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政策红利,而高级认证企业也将继续享有在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相应管理措施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不予适用,以维护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办理即可。


九、如何理解127号公告的“及时改正”?


主动披露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规范其进出口活动。及时改正是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前,企业主动报告已及时改正,或愿意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并于改正后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在主动披露后未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的,不予适用127号公告有关规定。


十、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主动披露应如何办理?


为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海关总署在2024年7月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所以,高级认证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按照该公告办理。


来源:西安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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