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批抗毒007,税号2309909000,系法检货物,该公司向海关申报时,由于操作失误,漏报检验检疫名称,导致货物未经海关检疫直接进入保税仓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应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红利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给予企业更多容错纠错空间,进一步激发守法诚信企业主动披露意愿,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27号),首次将涉检事项纳入主动披露范畴。
“涉检主动披露”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
②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
③未造成危害后果。
在符合以上三项规定的同时,127号公告又以附件的形式,对具体六类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公司根据127号公告向海关进行了主动披露,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3第7条,对其减轻处罚,予以警告。
小编提醒
新增六项涉及检验领域事项如下:
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作为一项惠企政策,主动披露为外贸企业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允许主动纠错,鼓励自愿合规,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来源:青岛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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