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145-2024《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导则》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文件。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各方面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回收管理流程、再生利用工序、环境保护标准及再生利用产物管理规范等。标准文件适用于机械设备、动力装置、电力电器设备、金属加工及交通运输工具(汽车、火车、船舶、飞行器)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废齿轮油、废汽轮机油、废变压器油、废防锈油、废溶剂油、废切削油、废热处理油等废矿物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文件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和残渣等含矿物油废物,也不适用于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的能源化利用和处置。标准文件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并于2024年11月28日起实施。废矿物油: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在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学性能,不能继续被使用的矿物油。废矿物油再生利用: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除去废矿物油中的变质物和杂质,获得石油制品及其他产物的过程。再生润滑油基础油: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工艺将废矿物油类润滑油中的变质物、杂质分离处理后得到的润滑油基础油。
一 般要求
(一)产生、收集和利用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活动,并应建立废矿物油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等过程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资料及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环保管理。汽车维修企业可不设专门岗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兼职管理。
(二)鼓励废矿物油产生和收集单位应用辅助信息系统规范台账和转移联单管理。属于HJ 125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废矿物油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三)从事废矿物油收集或利用活动,应防范废矿物油泄漏、起火等意外突发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四)利用单位应具有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工艺,具有对废矿物油及其再生利用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仪器装备和技术能力。
(五)利用单位应具有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和安全消防设施。
二 回收管理要求
(一)产生和暂存。
1.工矿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保养维修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由其所有企业或保养维修企业负责收集和管理。
2.废矿物油应与废防冻液、废刹车液等分开收集并妥善贮存,同时需避免混入泥沙、雨水等杂质。
3.从事机动车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单位(含4S店)设置的贮存容器宜配备累计计量仪器、液位传感器、液位报警、远程数据传输系统。从事机动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单位设置的废油贮存容器宜配备累计计量仪器。
(二)收集和贮存。
1.废矿物油收集、利用单位应配备专用清洁用具,并对废矿物油贮存设施进行及时清扫,以防废矿物油洒落造成污染。
2.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应整体或分区设计,确保具备有效的液体导流和收集装置,同时保持地面无液体积聚。收集装置容积应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能容纳对应贮存区域产生的渗漏液、废水等,最小容积不应低于液态废物贮存规模的1/5。收集装置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库的防渗要求。
3.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包含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和收集单位应设置与本单位允许收集量相对应的专用贮存设施、容器。容器的最小容量需满足至少15天的收集量,且容器顶部与液面间需保留至少100毫米的空间,同时容器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晒、防雨、防雷及防渗等相应要求。
(三)转移和运输。
1.废矿物油收集、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危险货物相关标准确定对应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编号等,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三 再生利用过程要求
(一)废矿物油利用单位应采用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节能、环保、安全成熟的工艺及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二)废矿物油利用单位应采用预处理-蒸馏(蒸发)-溶剂精制、预处理-蒸馏(蒸发)-加氢精制两种组合工艺之一。对于适宜的废矿物油原料,允许不经蒸馏而直接采用先加氢再蒸馏工艺。
(三)蒸馏(蒸发)过程应采用可连续操作的常减压塔式蒸馏、薄膜蒸发、分子蒸馏、高真空旋流蒸发、旋风闪蒸-薄膜再沸等可稳定运行的工艺技术。
(四)不应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以间歇釜式蒸馏(热裂化和催化裂化)设备处理废矿物油并生产不符合国家汽柴油产品标准的再生油品。
(五)精制过程应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工艺技术,不应使用硫酸-白土精制、三氯化铝(固体酸)-白土精制和其他酸性化合物-白土精制工艺。
(六)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工艺处理后的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可进行适当的白土补充精制以提高产品的氧化安定性。除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可采用白土补充精制外,不应使用其他形式的白土吸附精制工艺、矿物砂吸附精制工艺或者硅藻土吸附精制工艺。
(七)溶剂精制工艺的主溶剂宜使用环保、价廉兼具安全性好的溶剂,如N,N-二甲基甲酰胺(DMF)、N,N-二甲基乙酰胺(DMAC)、N-甲基吡咯烷酮(NMP)、糠醛、糠醇等溶剂。
(八)废矿物油利用单位进行废矿物油利用项目建设时采用的设备、设施、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石油化工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废矿物油利用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备石油化工资质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承担。
四 环境保护要求
(一)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及利用单位回收、利用环节的污染控制应符合HJ 607《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排污许可证管理应符合HJ 10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中废矿物油加工工业的相关规定。
(二)贮存场所建设应符合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贮存场所应有符合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及其修改单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专用标志;贮存容器应按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粘贴危险废物标签,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应符合HJ 127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产生的废气,应符合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607《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HJ 10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及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四)废矿物油再生利用废水应经现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符合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放或满足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要求。
(五)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理;需委托外单位处理的,应交由有相应资质或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应丢弃或非法处置。
(六)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废水收集设施、再生利用产物仓库等场所建设隔油设施,防止滴漏或渗漏造成的污染,在尾气收集处理工艺针对性设置隔油设施。
五 再生利用产物管理要求
(一)再生利用产物若符合GB 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同时达到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和后续环境管理要求,并且有稳定的市场需求,应按照产品进行管理。
(二)再生利用产物属于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进行鉴别,并按照相应的属性进行管理。
(三)对不具有利用价值,需进行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置的产物,应根据其属性进行相应的规范处置。
(四)企业对所产生的废矿物油进行自行利用处置的,所得的再生利用产物应优先在本企业内部使用。
六 包装、运输和贮存
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产品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交货验收应按NB/SH/T 0164《石油及相关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的规定执行。
七 对进出口企业的建议
要确保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回收管理流程、再生利用工序、环境保护标准及再生利用产物管理等方面规范,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相关进口企业对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有检验检测的需求可咨询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来源:深圳9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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