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律释案”是黄埔海关隶属太平海关公职律师通过具体案例的讲解和分析,向企业普及海关监管、税收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导企业合规申报。本期为“平律释案”第五期,通过具体案例深入讲解竹木草制品出口检验检疫事项及企业合规建议。
竹木草制品出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
竹木草制品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设置其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Q,海关对进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植物检疫,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一 典型案例
案例1 竹木草制品出口时未向海关申请检验检疫
基本案情
当事人自2022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号9401790000(金属框架的其他坐具,无需检验检疫)项下沙发、躺椅、餐椅等货物一批,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应为9401690090(其他木框架的坐具),检验检疫类别为P/Q,出境需经动植物检疫。
案情分析
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裁量及其附件 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27项处罚量罚幅度:科处罚款人民币21700元。
案例2 竹木草制品出口报检与实际不符
基本案情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木柜等货物,经海关核实上述出口货物实际生产单位为当事人,但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显示生产单位为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实际不符。
案情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项号8之裁量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二 涉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三 海关提醒
(一)建议企业加强对出口货物相关政策的学习了解,也可以主动向海关咨询,避免因对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等因素,造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事的发生。
(二)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三)建议企业加强自查,对发现存在案例中“未报检或报检与实际不符”等违法行为,用好《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2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等政策红利,及时采取各项措施,争取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机会。
来源:黄埔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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