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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巡查要求
2025-03-24

一文了解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巡查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巡查是指海关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依法对海关实施口岸检查作业的场所(包括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而开展的实地检查执法行为。巡查对象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作业场地、指定监管场地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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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随机、一公开”依据


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作业场所分类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进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办理海关手续的场所。其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快递类五类。


2 集中作业场地


集中作业场地一般是指有海关监管作业需要,但因场地经营主体性质不是企业或不涉及监管货物仓储等因素,不需要进行“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许可审批的场地。其中,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两类。


3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其中,指定监管场地包括进境肉类、进境冰鲜水产品、进境粮食、进境水果、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产品、进境植物种苗、进境原木、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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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巡查重点


(一)设置规范情况


1.围网(墙)是否存在缺失或破损、高度不达标、擅自变更位置以及是否存在擅自增开通道等情况。

2.是否存在卡口、行政通道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卡口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或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

 3.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情况。

 4.查验作业区设置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情况。检疫处理区设置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情况。

 5.检疫处理区设置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情况。

 6.场所用房设置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不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情况。

 7.是否存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不符合设置规范、不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情况。

 8.旅客通关、邮检作业场地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不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情况。

 9.视频监控设备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或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


(二)货物仓储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监管货物存放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报告的情况。

2.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是否存在未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未设立明显标识的情况。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未凭海关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场所的情况。


(三)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1.是否存在未按要求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情况(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2.是否存在未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的情况;是否存在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无线网络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情况。

 3.出现与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存在未按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海关。

 4.与卫生监督岗人员一并执行对国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检查时,检查场所(场地)卫生管理是否存在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鼠类、蚊蝇等病媒生物防控设施缺失或损坏现象。


四、巡查结果处置


(一)巡查结果公示

根据《口岸监管司关于印发〈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巡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监管函〔2021〕36 号),主管海关应在每次场所巡查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抽查结果公布后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正。


(二)违规违法惩戒

在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1)未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2)未依照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4)未依照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5)未依照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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