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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指南丨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快问快答
2025-04-30

自今年3月5日起,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近日,宁波海关所属鄞州海关接到一家出口企业的来电咨询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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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公司是一家长期从事出口木制家具的生产型企业,了解到海关正在推广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我们想了解下这个工作是怎么开展的,对我们企业有什么影响。


A:你好,是的,这个模式是指,被核查人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人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开展,可减轻企业迎查成本,对企业特别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一大利好。同时,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让企业在海关已开始实施监管的情况下仍能享受主动披露的红利。


但是,需要注意,该模式只适用于“核查”,并不适用海关稽查。


Q:我公司出口木制家具业务是否适用这个模式?


A:“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只针对三类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常规信用管理措施,且上一季度末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信用评估分值为75分及以上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在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中无信用评估分值,且非海关失信企业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

其中,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于所有45项管理类和风险类核查事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仅适用于24项管理类核查事项。

如果你公司符合上述情形,则可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具体适用事项在《海关总署稽查司关于推广实施海关核查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通知》附件2中已详细列明。


Q:那我公司是否可以主动申请“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A:不可以。是否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需经海关核查部门研判,经研判认为适用的,被核查人方可选择“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虽无法主动申请,但是被核查人可以拒绝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拒绝后,核查部门会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开展“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流程为:

1 海关研判。

由海关研判企业是否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2  海关发送核查通知。

 发送对应核查类型的《企业自查情况表》通知企业(如若企业不同意开展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核查将转为实地开展)。


3企业自查和报送结果。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并向海关报送自查结果(如若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延期)。


4海关审查自查结果。

海关根据核查事项要求对企业报送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查。


5  海关出具核查处置意见。 

海关审查后认为需补充和修改的,会告知企业进一步补充材料,认为自查存在问题的,将引导被核查人按照主动披露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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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采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后是否就不会再开展实地核查?


A:若被核查人存在下述情形,海关将转为实地核查:

01被核查人在自查期间放弃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02被核查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

03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被海关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或者被暂停/取消相关资质的;

04被核查人报送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海关核查需求的;

05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审查后,认为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

06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发生1次及以上次数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上述情形海关对被核查人停止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年内不得再次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