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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用水产品海关申报要点
2025-05-07

进口食用水产品海关申报要点介绍


厄瓜多尔南美白虾、印度带鱼、越南巴沙鱼、智利三文鱼和帝王蟹、阿根廷的红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进口水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选择。为保障进口水产品安全,海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进口水产品实施监管。下面,小编就针对进口水产品的海关申报要点作介绍。


1 进口水产品范围


本文中所指的水产品是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及水生藻类等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2 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1 产品准入信息查询


我国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准入管理。海关总署对拟输华水产品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水产品名单,并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水产品”子目录的形式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海关总署对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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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准入管理。海关总署对拟输华水产品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水产品名单,并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水产品”子目录的形式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海关总署对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2    企业资质确认


2.1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包括带有冷冻设施的捕捞渔船、运输船和加工船)(以下统称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已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询时需重点关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编号、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状态、注册产品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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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水产品的进出口商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进口水产品的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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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关申报


1随附单据与编号录入


1.1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

建议上传在“随附单据”-“兽医(卫生)证书”栏,在“产品资质”中增加105-《兽医(卫生)证书》并输入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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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在“产品资质”中增加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输入注册编号。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103号),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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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


在“企业资质”中增加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并输入备案编号,增加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输入备案编号。根据《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05号),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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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根据相关享惠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据文件、录入享惠信息等


申报的水产品能够享惠的,则根据具体享惠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据文件、录入享惠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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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装箱单、发票、提单等相关贸易单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 部分进口水产品的特殊要求


2.1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内的远洋自捕水产品,不归属进口水产品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该类产品涉及的捕捞渔船、运输渔船以及冷库无需获得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资质。该类产品入境时无需提供境外官方证书,可免于包装、标签要求。经审核确认,海关已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货物申报时,应当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填写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性质选择“远洋渔业”。另外,申报时在随附单据中应提交《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及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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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


根据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03号),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2.3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是指农业农村部依据我国加入相关国际渔业组织的承诺规定,对纳入《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的部分水产品签发《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海关依法对部分水产品进口实施监管。根据《关于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2157号),实施《合法捕捞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的水产品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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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流程申请。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U”,编号栏填报《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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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水产品申报


进口申报环节进口商声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水产品,可免除内包装标签的标识要求。申报时建议在“货物属性”中选择“非预包装”,在“随附单据”-“企业提供的声明”中上传进口商声明相关材料。


4 规范申报填制要求


  1. 进口水产品申报时需准确申报商品名称、商品编号以及监管类别名称等,并确保与上传随附单据信息一致。

  2. 2.按照当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要求,准确填报商品税号、商品名称及申报要素。以越南产冻巴沙鱼片为例,所报商品编号0304629000时,该税则号列申报要素为:品名|制作或保存方法(冻)|拉丁学名|个体重量|是否带皮、刺、鳞、鳍,根据实货可申报为:0304629000 冻巴沙鱼片 制作或保存方法(冻):冻|拉丁学名:Pangasius Hypophthalmus|个体重量:约400-500克/片|是否带皮、刺、鳞、鳍:不带皮、刺、鳞、鳍。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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