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海关总署正式批复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保税物流方式,从二连浩特口岸铁路运输至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进口铜精矿实施口岸目的地联合监管试点。
进口铜精矿口岸目的地联合监管即在入境口岸海关实施放射性检测,在目的地海关实施固废排查及其他项目检验。旨在深化准入风险研判、关区内协同配合、分段分区作业、监管互认共享,将海关监管嵌入企业生产管理流程,提升监管水平,促进高效便捷通关,进一步推进目的地地区有色金属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
海关对进口铜精矿口岸目的地联合监管实行“一次申报,两段布控、分段检验、快速通关”的通关模式。
01 申报
企业采取“一体化申报”模式在目的地海关报关,“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具体查验指令如下:
口岸海关:放射性检测。
目的地海关:固废排查、外来夹杂物检验、取样送检(有毒有害元素检测、依企业申请品质检验)等。
02 口岸查验及放行
试点企业进口铜精矿到达入境口岸海关后,口岸海关按照布控指令和监管要求实施放射性检测等口岸查验工作。在货物换装过程中,如发生集装袋破损,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修补或更换,确保换装后货物包装完整,在途运输无破损、洒漏风险。口岸海关视情况将换装情况告知目的地海关。
合格后,实施口岸环节系统放行,允许货物提离口岸;检出不合格的,不允许提离口岸,由口岸海关依照相关规定做后续处置。
03 在途监管
货物提离口岸后,试点企业履行安全运输主体责任,严防洒漏,应及时将铁路运单等相关物流信息报送目的地海关,便于目的地海关及时获取在途运输情况,并做好目的地查检相关准备工作。
04 目的地查检
货物到达目的地海关查检作业区后,目的地海关按照布控指令和检验监管要求实施固废排查、外来夹杂物检验、取样送检等工作,取样完成后,允许货物卸车并存放于“海关查检作业区”。
05 实验室检测
目的地海关按照检验项目(品质项目依企业申请)送海关技术中心实施检测。
06 使用前监管
目的地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和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货物使用前监管。根据查检结果对货物实施合格评定,依企业申请出具相关单证,对查检合格的铜精矿予以系统放行,企业方可使用。
07 后续处置
经检验有毒有害元素不合格的,由目的地海关出具相关证书,监督企业对同批次货物实施退运;经鉴定为固体废物或掺杂固体废物的,按照海关对固废相关管理要求实施处理;外来夹杂物不合格的按相关要求处理;反欺诈项目不合格需退运或索赔的,由目的地海关出具检验证书。实施退运的货物,责令试点企业及时将货物原状退运,目的地海关监管办理退运手续。
不属于上述情况,同时企业同意接收的,由企业向海关提交书面技术整改方案,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整改并接收。
其他申请试点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具备试点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直属海关统一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待海关总署批复同意后纳入试点范围。
来源:呼和浩特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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