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区外保税维修?
答:依据《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第一条,区外保税维修是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
问:开展区外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企业信用状况应不为失信企业,同时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产生的旧件或坏件、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问:企业可以开展哪些区外保税维修业务?
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或是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业务。
问:开展区外保税维修业务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问:海关对区外保税维修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账册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盘点,并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账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信息。盘点时,企业需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
问:区外保税维修货物通关要怎么申报?车检验标志电子化?
答: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以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或“来料料件复出”监管方式申报,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或“来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申报。
维修中产生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或“来料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申报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