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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啤酒进口那些事——三分钟速成:和啤酒小白说Bye~
2025-07-29

了解啤酒进口那些事


三分钟速成:和啤酒小白说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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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啤酒的通关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标签上的“专业密码”


1 啤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2 产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 标签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 啤酒的配料表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引导词,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表示100g麦芽汁中含有浸出物的克数)。


6 脱醇啤酒(无醇啤酒)要求酒精度小于等于0.5%vol,原麦汁浓度大于等于3.0°P。


7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同时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8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9 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0 标签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啤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11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12 进口啤酒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等,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消费者指南


一 看标签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所有通过正规渠道一般贸易进口的啤酒都应加贴中文标签,消费者选购进口啤酒时,请务必查看中文标签是否完整,保存购物凭证。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标签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二 看食品添加剂


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的规定,啤酒中食品添加剂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使用。


例如:甲壳素最大使用量0.4g/kg;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最大使用量50.0g/L,消费者可以查看配料表是否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海关如何做


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四条指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第十五条指出: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第十六条指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海关总署在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时,应当确定注册有效期起止日期。


第十七条指出: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2 进口啤酒查验和检测


海关根据系统布控指令要求,对运输工具、装载箱/厢体(散货运输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核验货物的生产企业、产品品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对于命中取样送检指令的进口啤酒,海关根据相应检验标准规定,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货物,以实施抽查。


3 不合格进口啤酒处理


进口啤酒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来源:天津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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