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13日公布,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有效执行《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将发布《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企业认证标准〉的公告》(含《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公告》和《标准》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意见或《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企业认证标准〉的公告》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aeo@custom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5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企业认证标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doc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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