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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认证的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最高25万元!鄂尔多斯市促进外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6-03-09

鄂尔多斯市促进外贸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充分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立足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定位,聚焦全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传统外贸产业 


  (一)支持外贸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市场主体,根据其在产业带动、科技创新、就业促进、国际竞争力增强等方面的综合评定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国际市场开拓。支持市场主体参加境内外各类展洽活动,对我市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展洽会和对接活动(含国家、自治区要求参加的展洽会),对展位费给予单次展会不超过10万元支持,一个市场主体年度不超过35万元。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鼓励中医药(蒙医药)、建筑、保险、物流、文创等领域的服务出口,对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根据推进程度给予相应支持,对服务情况、吸纳就业、获得国际资质认证、形成示范案例等指标表现突出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 


  (四)支持产业园建设。支持旗区(园区)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对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运营或自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实现跨境电商产业园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旗区(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入驻并正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市场主体达到20家以上,有实际跨境电商业务店铺30家以上,园区实有从业人员50人以上等条件的产业园,给予运营机构3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跨境电商孵化培育。对跨境电商孵化基地按每孵化培育1个市场主体给予1.2万元奖励,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跨境电商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跨境电商店铺给予开店费、推广费及仓储费用60%的一次性支持,单个市场主体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通过独立站或者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能提供可验证的平台网址、交易记录、支付凭证及物流信息等关联证明材料的市场主体,根据其产业带动、就业促进等方面综合评定给予每个市场主体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 


  三、强化各类要素保障 


  (七)支持中欧班列开行。对通过中欧班列进出口货物给予6000元/箱(40英尺标准集装箱)奖励(2个20尺箱折算1个40尺箱,笼车班列按照货运量折算40尺箱核算)。 


  (八)支持指定监管场地运营。设立800万元指定监管场地运营资金,支持企业开展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进口业务,执行细则另行制定落实。 


  (九)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对在我市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具备为外贸企业提供通关、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物流等至少5类集成化服务的能力(前四项为必须提供的服务),具有面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式、多环节服务功能的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客户风险审查与贸易真实性核查制度,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分类等级均为一般信用或以上。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市场主体出口信保费给予不超过10%的资金扶持(符合自治区全额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对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不高于0.5%的,按规定给予实际担保费60%的一次性支持,一个独立法人担保机构最高支持50万元。 


  (十一)支持国际认证。对取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75%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最高25万元;对在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75%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对在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75%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最高25万元;对在出口目的国获得外观设计、发明等专利授权的,给予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60%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最高25万元;对在海外成功维权并取得胜诉或和解成功的,按实际支付维权代理费的60%给予支持,单个市场主体最高100万元。 


  四、其它事项 


  (十二)本政策适用于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且诚信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十三)本政策中涉及的国家、自治区级政策条款,奖补标准、方式以上级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除第(四)(七)(八)项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外,其余条款所涉资金均由市、旗区两级按现行财政分担体制共同承担。 


  (十四)上述奖励政策平等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不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牵头另行制定,将制定客观、量化、公开的评审标准,并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执行。 


  (十五)本政策是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25〕15号)的修订,政策执行期仍为2025年4月25日至2026年4月25日。修订后的政策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25〕15号)废止。本政策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鄂尔多斯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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