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注意事项
漏证风险、消费税、危险品等问题
(一)注意易制毒化学品的漏证风险
典型案例:
2023年5月22日,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了一批从美国进口的美白亮肤精华液(Hs编码33049900),其成分为胡椒醛,水,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丁二醇,氯化钠等,申报后被海关布控查验扣货,企业涉嫌逃漏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原因分析:
1、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企业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除纯品外,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件。
2、胡椒醛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工业原料,企业进口目录内易制毒化学品商品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二)注意高档化妆品中隐秘的消费税
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9日,上海XX报关有限公司报关员由于工作失误,在向海关申报“阿玛尼小胖丁唇釉302”时,将化妆品的规格型号申报错误,导致第一法定数量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
商品名称:“阿玛尼小胖丁唇釉302#”,商品编号:3304100092,报关员向海关申报商品规格型号为0.035千克/支,实际规格型号应为0.0039千克/支。
原因分析:
1、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该企业未按规范申报要求申报商品净净重的含量。
2、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规定,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3、本案例中企业按照化妆品的净重申报,未按净净重申报,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以上申报不规范导致漏缴消费税。
(三)注意化妆品也可能是危险品
典型案例:
当事人委托******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香水,报关单号为*********,申报总价为106096.32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香水使用的包装容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4300元。
原因分析:
1、香水一般需要乙醇等无毒易挥发的溶剂,这些溶剂往往闪点很低,易燃,进而导致火灾,甚至引起爆炸。含易燃溶剂的香水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一般被归入序号2828。
2、化妆品中除了香水,其他例如指甲油、摩斯喷雾或者定妆喷雾等因其主要成分含有树脂、乙醇、丙烷、丁烷等成分也是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里面属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此类化妆品的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合理合规申报。
Tips:化妆品一般为小包装,对于海运的化妆品如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章节中有限数量规定的,可以免除相关的运输规定。
(四)注意含濒危物种提取物涉漏证风险
典型案例:
当事人委托****有限公司以保税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黄金鱼子精华BB霜,申报商品编码为3304990039。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黄金鱼子精华BB霜中含有鲟鱼子酱提取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990031,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原因分析:
根据CITES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规定,除持有相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禁止贸易、携带、邮寄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化妆品通关指南
一、关于进口化妆品的定义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按功能可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按形态分则有膏、乳、霜、粉、液、面膜、精油等,值得一提的是,牙膏、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这些也可算在其中。
化妆品按监管要求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小Tips: 儿童化妆品,是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并打上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提升儿童化妆品辨识度,进一步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管,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首次进口化妆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 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Tips: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企业申报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如海关监管过程中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批准文号
编码规则:国妆特进字J+4位年份+4位顺序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编码规则:国妆备进字J+4位年份+4-5位顺序号/国妆网备进字+省份简称+4位年份+6位顺序号
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3. 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产品安全性承诺。
(2)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4.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 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 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31831.htm】。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识、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三、含濒危成分的化妆品进口注意事项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规定,企业进口含有濒危或保护动植物原料相关的化妆品时,进出口企业应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
化妆品有五种情况可不按濒危物种对待:
符合本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监管,不在本目录监管范围。
① CITES免管标本的进口、再出口;
② CITES免管、非国家重点保护标本的出口;
③ 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
④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培植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⑤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繁育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仅限 野外种群的物种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有关进出口企业(个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明确其进出口商品不属于本目录监管范围。
上述可不按濒危物种对待的文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
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sgg/26818.jhtml
见链接中的附件,打开公告中的附件后,查阅“目录使用说明”。
四、化妆品的规范申报要求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五、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和化妆品半成品的区别
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包括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尚未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有:假牙模膏及粉、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等。
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
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提供下列材料:
1.产品安全性承诺。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在此基础上,进口化妆品时还应当根据销售包装或者非销售包装的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A 销售包装化妆品
1.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B 非销售包装化妆品
2.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tip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电子化的公告,企业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的证明、声明类材料,只需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如海关需要验核原件的,应按要求提供。
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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