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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解读 ——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
2024-03-19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公布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及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


为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的理解认证标准,本系列文章从合规的角度,对标准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第6条遵守法律法规的第18项规定“1年内无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什么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针对固体废物海关是如何监督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二)根据《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1、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2、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固体废物的范围

《禁止进口目录》、《禁止出口目录》、《禁止进口旧机电&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以及违反商务局许可监管的货物,需要密切关注最新规范。需要2024年最新版本目录可以联系我司工作人员。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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