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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INDUSTRY NEWS
轻度加工那些事
2024-09-20

前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有“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在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可销售”和“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的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进口货物有关。那么,什么是轻度加工?轻度加工又可能会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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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国内企业A自境外投资方B处进口品牌C的饮料浓缩液原浆,境外投资方B是品牌C的饮料商标拥有人。企业A在进口后按一定比例加水稀释制成易拉罐饮料,加贴品牌C的商标后在国内市场销售。按照企业A生产的品牌C的饮料在国内市场年销售净额的1.5%比例提取特许权使用费,向境外投资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支付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根据《审价办法》规定,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在案例一中,饮料原浆按一定比例加水稀释后灌装成易拉罐饮料,符合轻度加工定义,货物在经过轻度加工后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均没有发生实质变化。而上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案例二


国内企业D自境外投资方E处进口橡木桶装红酒,在国内分装成玻璃瓶装红酒,并加贴境外投资方E的著名品牌商标F在国内销售。同时,企业D还自境外投资方E进口了一部分葡萄原汁,进口后经过发酵、陈酿、调制、装瓶、贴标等工序,制成葡萄酒在国内市场销售。D公司需要向境外投资方E支付1.5%的年净销售额作为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案例二的加工过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桶装葡萄酒分装成玻璃瓶装葡萄酒,该加工过程属于轻度加工范畴,符合“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界定。由于该部分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条件,因此该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桶装葡萄酒的进口完税价格当中。另一部分是葡萄原汁进口后经过的发酵、陈酿、调制、装瓶、贴标等加工工序,已超出轻度加工的范畴界定。从葡萄原汁到葡萄酒,无论是物理性质还是化学性质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不符合定义上的轻度加工。即使该部分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向我国境内市场销售的条件,也不能将该部分特许权支付费用计入葡萄原汁的进口完税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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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发现,准确判定是否属于轻度加工范畴是问题的关键。虽然不同行业的轻度加工范畴是不一样的,但海关规定的总的原则是相同的。在判断一项加工是否为轻度加工时,需要注意判断加工过程是否对货物价值产生了实质性增值,如将普通原材料加工成品,那么这个加工过程则不属于轻度加工范畴。如果一个加工过程没有对货物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只是货物状态由运输形式转变为可销售形式,则属于轻度加工范畴。


来源:天津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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