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是我国重要的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市场。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消费者权益,欧盟针对动物源性食品制定了包括实施入境口岸兽医卫生检查产品名单、入境口岸检查要求、入境口岸检查比例及强化监管等入境检查要求。
多年来,中欧动物源性食品贸易总体上稳步发展,但在动物源性食品入境检查官方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相关企业有必要了解欧盟对入境动物源性食品的检查要求,以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输欧贸易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欧盟依照国际规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检查机制。2017年,欧盟整合854/2004/EC《动物源性食品官方监管要求》、882/2004/EC《为确保食品、饲料安全法规、动物福利法规等有效实施采取的官方监管措施》,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并颁布了(EU)2017/625《关于食品和饲料法、动物健康和福利条例、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官方控制和其他官方活动》。该法规将原有的口岸检查站、入境检查点等机构统一命名为边境管制站(TheBorder Control Posts),规定了包括动物源性食品在内的进口动物和产品官方管理要求,包括文件检查、货证核查、货物检验及入境公共卫生证明(CHED)使用在内的口岸检查要求,对不合格入境货物的管理要求,包括批准第三国(地区)实施出口前管理并认可检验结果在内的入境货物管理措施。
根据(EU)2017/625《关于食品和饲料法、动物健康和福利条例、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官方控制和其他官方活动》法律授权,欧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对入境动物源性食品检查作出了明确要求。
01 实施入境口岸兽医卫生检查产品名单
欧盟制定了(EU)2021/632《关于接受边境管制站官方检查的动物、动物源性产品、畜产品及衍生产品、复合产品、干草和稻草名单》,规定了需要实施入境口岸兽医卫生检查的产品清单和海关税则编码,以及不需要实施口岸兽医检查的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复合食品名单。
02入境口岸检查要求
欧盟制定了(EU)2019/2130《动物及其产品口岸检查程序》,规定了包括肉类产品在内的产品进口检查基本程序,包括文件审核、货证信息核对、实货检查三种措施。
文件审核
欧盟批批检查进口动物源性食品随附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官方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确保相关证书由出口方主管当局签发,证书内容和格式符合欧盟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商填报的信息与随附的官方证书、证明和其他文件信息一致。
货证信息核对
如果货物未被抽中实货检查,符合下述情况的,则仅需要核对运输工具标识及封号:
(1)货物装于密封运输工具且施封;
(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上的封识完好无损且未被篡改;
(3)相关封识由出口方官方证书签发主管当局或在其监督下施加;
(4)封识与随附官方证书载明的封识号一致。
如果抽中实货检查,则应先抽取整批货物总量的1%,再于其中抽取至少2件且至多10件的货物,以核对货物信息是否与证书相符。如果检查人员无法根据抽取的货物完成信息核对,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抽取货物的数量,以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卸载部分或全部货物实施货证信息核对。
实货检查
欧盟根据法定要求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实货检查,根据货物用途验证运输条件、运输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冷链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失温或中断情形,包装是否清洁完整,标签上的保质期和其他内容是否合规,并通过感官检验、简单的理化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三种方式验证货物是否符合预期用途,是否在运输过程中改变其特性。
在实施感官检验和简单的理化检验时,每批货物先抽取整批货物总量的1%,再从其中抽取至少2件且至多10件的货物,必要时可以增加抽取数量。
实施简单理化检验和实验室检验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整批货物状况。欧盟制定了进口食品监控计划,根据监控计划对抽取的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实验室检验。对实施实验室检验的货物,若检查人员认为对公共卫生和动物卫生不会造成直接危害,可以在实验室检测结果形成前放行并投放市场。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重新封闭取样口并施加官方印章,如果法规有要求的,可对密封的运输工具重新施加封识。
03 入境口岸检查比例
2019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19/2129《动物及其产品入境检查比例》,规定了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入境口岸检查(货证信息核对、实货检查)比例。
如果出口方某类特定商品在12个月内检出不合格数量占全部不合格数量的比例超过30%,则将此类商品实货检查比例提高到下一个更高的比例;经检验进口货物无不符合问题,或在12个月内不合格问题数占比低于30%时,可将抽检比例降低至原基准比例。
04 入境口岸强化监管要求
根据欧盟法规(EU)2019/1873《动物源性食品口岸强化监管程序》规定,如果入境口岸发现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存在问题的情况,可以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经欧盟委员会评估确认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边境管制站主管部门将统一实施强化监管措施。实施强化监管时,边境管制站主管部门对同一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实施批批检验,如果发现3批货物存在与导致强化监管相同的问题,欧盟委员会将通报生产企业所在第三国(地区)主管部门,要求其调查问题出现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并将调查和问题整改情况通报欧盟委员会。如果出口方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问题再次发生或成员国主管部门继续通报强化监管不合格结果,欧盟委员会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以撤销问题通报,并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撤销的原因,以终止强化监管;或者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终止强化监管:至少连续10批进口货物检验合格,且至少连续10批检验的进口货物数量是导致强化监管进口相关货物数量的10倍或净重300吨(以最低者为准)。如果欧盟委员会通报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和整改措施,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终止强化监管:至少连续30批进口货物检验合格,并且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采取了适当的整改措施。强化监管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货物经营者承担。
来源:关务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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