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农药残留一律限量
背景
自1995年1月1日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生效后,农产品的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关税壁垒作用削弱,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成为不少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措施。各国/地区及国际组织通过严格制定最大农药残留限量(MRL)标准,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同时这些标准也一定程度上成为隐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从近五年产品被通报不合格的数据来看,国外实施的农药残留TBT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一律限量”定义与起源
概念
“一律限量”也称“一律标准”(uniform limits)是针对进口农产品或本国/地区尚未制定MRL的农药而设定的。
起源:
这一概念始于日本2006年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用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食品中所有农用化学品残留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量标准,除“豁免物质”外,凡未制定MRL的农用化学品均需要遵从“一律标准”,即在食品中的残留量则不得超过0.01mg/kg。
“一律标准”是“肯定列表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涉及的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种类范围从有限扩展到无限,根本上改变了日本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管理规定。
农药残留“一律限量”规定
由上图可知,欧盟规定除实行“一律限量”(0.01mg/kg)外,还实行默认限量制度(default limits,0.01、0.02、0.05mg/kg)。美国虽未制定“一律限量”,但法规中对尚未制定限量的农药实施不得检出(ND)的要求,其目的与欧盟、日本和韩国的“一律限量”一致,此外,美国还实行零残留制度(zero tolerance),与不得检出要求类似。新西兰实行的“一律限量”制度,其限量值为0.1mg/kg,但进口食品可采用Codex MRLs。
“一律限量”对我国的影响及目前应对措施
“一律限量”已成为我国主要的贸易国家/地区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的有益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十分重视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也将借鉴欧盟、日本等的做法,在尚未登记使用的农药上逐步制定“一律限量”标准。由于各国/地区“一律限量”不是基于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设定,缺乏充分科学依据,有悖WTO的相关规则,大多数规定值设定很低,有明显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特征,这些规定实行后对我国产品出口成本、风险、竞争力以及通关等均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各企业应重视出口贸易国家/地区的“一律限量”规定,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以减少违规风险,降低贸易损失。
【给企业的小贴士】
企业应积极参与海关、农业监管部门等牵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和应对工作,提高产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全面掌握产品出口国家/地区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确保农药的合规性使用、及时扭转产品受贸易国TBT限制及针对性歧视的被动局面。
来源:深圳9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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