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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INDUSTRY NEWS
【通关监管】“组合港(一港通)”企业操作指引
2024-12-26

2024年12月20日,在海关总署和广东分署的大力支持下,广东省内7个直属海关联合制发《关于实施“组合港(一港通)”业务改革的公告》,明确了“组合港(一港通)”业务的总体要求。新的“组合港(一港通)”业务模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出口业务于2024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具体操作吧。


一 开展业务前的准备工作


1签订协议

“组合港(一港通)”业务涉及的港口经营人间应签订组合运营协议,明确港口两两组合的运营模式、管理责任等。


2开通权限

开展“组合港(一港通)”业务的启运地港口场所经营人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增加“出口调运申请及申请确认”传输权限;开展“组合港(一港通)”业务的出境港口场所经营人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增加“出境地运抵”传输权限。


3船舶备案

载运“组合港(一港通)”货物的内支线船舶负责人及其船舶按照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相关船舶并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视频录像保存3个月备查。


二 企业操作流程


申报出境船舶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负责人按照海关规定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境船舶电子数据


传输预配舱单


舱单传输人向出境地海关传输预配舱单


出口调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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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地港口场所经营人向启运地海关传输“出口调运申请”


传输运抵报告

货物运抵启运地后,启运地港口场所经营人向启运地海关传输运抵报告


申报出口报关单

企业申报出口报关单


调运装船

预配舱单已放行且调运申请已通过,启运地港口场所经营人装船


调运信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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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船舶启运时,启运地港口场所经营人向启运地海关传输“出口调运申请信息确认”


传输“出境地运抵”

调运船舶抵达出境地,出境地港口场所经营人传输“出境地运抵”


传输装载舱单

预配舱单“出境地运抵”比对正常且“枢纽港检查指令标志”为空或者已解控,舱单传输人传输装载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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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意事项


1 以下货物不适用“组合港(一港通)”模式


●按照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货物只能由第一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

●有指定口岸、需在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查或特定监管要求的货物,在指运地港口不具备装卸、储存、运输等资质和条件的;

●不符合转关运输条件的进出口货物。


2“组合港(一港通)”货物报关数据填报要求


出口“组合港(一港通)”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单一窗口”申报时应勾选“组合港”选项,“申报关区”填报“启运地海关代码”,“出境关别”填报“出境地海关代码”。


3调运船舶信息填报要求


启运地港口场所经营人在传输出口调运申请时,无需填报调运船舶信息;在调运船舶启运时,启运地港口场所经营人应向主管地海关传输“出口调运申请信息确认”,调运船舶信息按照转关系统备案信息填写在境内运输工具相关栏目。


四 异常处置


1数据删改

●对于“组合港(一港通)”货物因处置、改船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出境货物舱单电子数据的,由出境地海关办理;

●港口场所经营人向海关传输“组合港(一港通)”货物调运申请等电子数据,海关审核通过后,因故不开展“组合港(一港通)”业务或需要修改变更、删除相关电子数据的,由接收“组合港(一港通)”货物调运电子数据的海关办理。


2退运处置

●出口“组合港(一港通)”货物在启运地因故暂不出口的,企业向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出口“组合港(一港通)”货物离开启运地后因故暂不出口的,应在抵达出境地后,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由出境地海关删除对应预配舱单后,在出境地监管退港或退回启运地后由启运地海关监管退港。